继子女反对母亲再婚,拒绝赡养是否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阿姨中年再婚,与丈夫老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王阿姨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李,因反对母亲再婚,长期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李去世后,小李主张继承老李的遗产份额,王阿姨和老李的女儿小丽提出异议,认为小李未尽赡养义务,应丧失继承权。法院审理认定,小李虽反对母亲再婚,但未达到“遗弃被继承人”的严重程度,仍享有继承权,但因其未尽赡养义务,判决其少分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权丧失需符合法定情形,单纯拒绝赡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会直接丧失继承权,但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本案中小李未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因此仍有权继承,但法院可根据其赡养情况调整继承份额。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遗产的后果。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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