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购买商品房后发现小区车位只售不租,能否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将小区车位全部出售,不向业主出租,导致小刘无法停车。小刘联合其他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开发商不得只售不租,判决开发商限期向业主开放车位租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区规划内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但开发商不得通过只售不租的方式剥夺业主的停车权利。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车位的租赁、出售条件。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