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立共同遗嘱,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立下共同遗嘱,约定双方去世后房产由儿子小张继承,小王去世后,小李反悔,重新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女儿小周。小张主张小李无权变更共同遗嘱,小李认为自己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部分。法院认定共同遗嘱中,小王的遗产部分已生效,小李仅能变更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判决小张继承小王的房产份额,小李的份额按新遗嘱由小周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同遗嘱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仅能变更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不得变更已生效的部分。夫妻双方立共同遗嘱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变更条件,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