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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立共同遗嘱,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立下共同遗嘱,约定双方去世后房产由儿子小张继承,小王去世后,小李反悔,重新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女儿小周。小张主张小李无权变更共同遗嘱,小李认为自己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部分。法院认定共同遗嘱中,小王的遗产部分已生效,小李仅能变更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判决小张继承小王的房产份额,小李的份额按新遗嘱由小周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同遗嘱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仅能变更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不得变更已生效的部分。夫妻双方立共同遗嘱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变更条件,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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