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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后未过户,继承人擅自出租收益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由儿子吴甲、女儿吴乙共同继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吴甲擅自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5万元。吴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平分租金收益。法院审理认定,继承开始后房产即属吴甲、吴乙共同共有,租金作为孳息应归全体共有人所有,判决吴甲向吴乙返还2.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房产未办理过户不影响继承人的共有权利,租金等收益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本案中吴甲擅自出租房屋并独占收益,侵犯了吴乙的合法权益。继承房产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明确产权份额,避免共有物处置纠纷。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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