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全程参与,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蒋某去世后,女儿聂乙提交打印遗嘱,主张继承房产,遗嘱有三位见证人签名,但其中两位仅见证签字过程,未参与遗嘱制作,聂甲、聂丙主张遗嘱无效。法院认定见证人未全程参与见证,不符合打印遗嘱法定要件,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由聂甲、聂乙、聂丙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仅见证签字不符合法定要求。立打印遗嘱时应确保见证人全程在场,记录制作过程并共同签名注日期。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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