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中指定房产由继承人继承,但要求继承人履行特定义务,继承人未履行义务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王继承,但约定小王需将其名下的一套小房子过户给妹妹小李。父亲去世后,小王继承了房产,但未履行将小房子过户给小李的义务。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履行义务或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附义务合法有效,小王未履行义务,判决其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可以附义务,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应当履行遗嘱所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小王接受了房产继承,却未履行将小房子过户给小李的义务,违反了遗嘱约定,因此法院判决其返还房产。这一案例明确了遗嘱附义务的法律效力,督促继承人履行相应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