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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指定房产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在国外,如何办理过户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在国外工作的小王继承。父亲去世后,小王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遂委托国内的姐姐小李代为办理。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小王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遗嘱公证。小王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经使领馆认证后,由小李代为办理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在国外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过户的,可以委托国内近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和相关材料。本案中,小王通过委托姐姐代为办理,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公证认证材料,顺利完成了过户。这一案例明确了境外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的流程,为境外继承人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律】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2.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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