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房产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赡养纠纷,能否影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的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刘继承。但母亲去世后,小李(小刘的姐姐)主张小刘长期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房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虽未与母亲共同生活,但定期支付赡养费,履行了赡养义务,遗嘱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由小刘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并非遗嘱继承的绝对阻碍,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遗嘱即有效。本案中,小刘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小刘有权继承房产。这一案例明确了遗嘱继承的核心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不能一概否定遗嘱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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