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房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房产已被出售,继承人能否要求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一套房产由小王继承。但父亲在立遗嘱后,未告知小王便将该房产出售给小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父亲去世后,小王发现房产已被出售,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返还房产或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父亲出售房产的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小李已善意取得房产所有权,判决小王无权要求返还,可向父亲的遗产管理人主张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中,小王的父亲立遗嘱将房产由小王继承后,又将房产出售,该行为视为撤回了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的内容。小李作为善意第三人,已合法取得房产所有权,小王无权要求返还,但可在父亲的遗产范围内主张赔偿。这提醒我们,遗嘱并非不可变更,遗嘱人有权通过实际行为改变遗嘱内容。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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