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应继承份额能否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王和姐姐小李各继承一半。母亲去世后,小王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小王的儿子主张,自己有权代位继承小王放弃的份额,与小李共同继承房产。小李认为小王放弃继承后,该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继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子女无权代位继承,该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小李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符合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其子女无权代位继承。本案中,小王作为遗嘱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其儿子不能代位继承该份额,该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案例明确了放弃继承后的遗产处理规则,避免当事人混淆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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