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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的部分产权人立遗嘱,处分自身份额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小李、小刘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产,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小王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由儿子继承。小王去世后,儿子要求继承该份额,小李和小刘以房产为共有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小王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份额,遗嘱合法有效,判决其儿子继承该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小王作为房产的按份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其他共有人无权干涉,也不能以共有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这一案例明确了按份共有人的财产处分权,维护了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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