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继承,但需赡养配偶,该约定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儿子小刘继承,但约定小刘需赡养其母亲小李直至去世。小王去世后,小刘继承了房产,但未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履行赡养义务,或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中的赡养约定有效,小刘未履行义务,小李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中可以附义务,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遗嘱继承人未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小王在遗嘱中约定小刘继承房产的前提是赡养母亲,该约定合法有效,小刘未履行赡养义务,小李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返还房产。这一案例明确了遗嘱附义务的法律效力,保障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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