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条件,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的母亲生前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小李继承。代书人为小李的妻子,见证人为小李的两个好友。母亲去世后,小李的弟弟小王以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条件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书人和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代书人是小李的妻子,见证人是小李的好友,均与小李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的资格条件,因此遗嘱无效。这提醒我们,选择遗嘱见证人时,必须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因见证人不合格导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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