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是否需要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小王。父亲去世后,小王办理了房产继承手续。后来,债权人小刘持借条要求小王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小王以遗嘱中未提及债务为由拒绝偿还。小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王在继承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范围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小王继承了父亲的房产,就应当在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父亲的债务。这一案例明确了遗嘱继承中的债务清偿责任,避免继承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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