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无约定仍属子女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林某婚后,陈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后双方离婚,林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则认为是父母对自己的单独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无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归子女个人所有,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年限,判决陈某给予林某适当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权属规则。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否有书面赠与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对子女的单独赠与,属个人财产;但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情况、家庭贡献等因素,酌情判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实践中,父母全额出资时可通过转账备注明确赠与意图。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无约定的,可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酌情确定补偿数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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