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未及时表示接受,遗赠是否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邻居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一套房产遗赠给小王。邻居去世后,小王因忙于工作,未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后来,邻居的法定继承人小刘主张小王未及时接受遗赠,遗赠失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有权继承房产,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遗赠与遗嘱继承的重要区别,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小王作为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因此无权继承房产。这提醒受遗赠人,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接受表示,避免错失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