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与司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的父亲生前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明确房产由小李继承。录音录像中,父亲清晰表达了遗嘱内容,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但见证人的未在录像中出镜,也未在录音中表明身份。父亲去世后,小李的弟弟小王主张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其生效需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见证人未在录音录像中表明身份,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遗嘱无效。这提醒我们,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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