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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仍具约束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未成年女儿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刘某反悔,主张房产未过户可撤销赠与,要求重新分割。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可任意撤销,判决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一旦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即生效,赠与人不得单方撤销。实践中,离婚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避免一方反悔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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