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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与失效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突发疾病,在紧急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明确房产由小王继承,当时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后来,父亲病情好转,出院后未再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父亲去世后,小王的姐姐小李主张口头遗嘱已失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失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本案中,小王的父亲病情好转后,未重新订立遗嘱,因此口头遗嘱失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这一案例明确了口头遗嘱的适用场景和失效条件,避免当事人混淆遗嘱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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