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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父亲生前先后订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约定房产由小王继承;第二份是公证遗嘱,约定房产由小李继承;第三份是代书遗嘱,约定房产由小刘继承。三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父亲去世后,三人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定,应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刘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小王的父亲订立的三份遗嘱内容冲突,法院按照“后遗嘱优先”的原则,认定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有效。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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