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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是否必然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的父亲生前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由好友代书一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小刘继承。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名,但未注明日期,小刘的父亲也仅按了手印,未签名。父亲去世后,小刘的姐姐小李以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存在形式瑕疵,但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认定遗嘱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较为严格,但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判断遗嘱是否有效,核心在于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代书遗嘱未注明日期、遗嘱人未签名,但有其他证据佐证遗嘱的真实性,法院据此认定遗嘱有效。不过,为避免纠纷,立代书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办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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