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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怠于办理过户,赠与人无权单方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与外孙小吴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赠与小吴,合同未公证,老吴已交付房屋,小吴实际居住但因工作繁忙未办理过户。三年后,老吴因家庭矛盾反悔,主张未过户可撤销赠与,诉至法院要求小吴搬离。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产,赠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判决驳回老吴的诉讼请求,小吴需限期办理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受赠人怠于过户时赠与人撤销权的限制。赠与合同生效且房屋已交付的,即使未过户,若受赠人无过错,赠与人不得单方撤销。实践中,受赠人接收房屋后应及时办理过户,避免因长期未登记引发权属争议;赠与人若想撤销,需举证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需以受赠人存在严重过错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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