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时约定“不得转让”,受赠人违反约定转让,赠与人可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将房产赠与孙女小李,赠与合同约定“小李终身不得转让该房产”。后小李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老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中“不得转让”的约定合法有效,小李违反约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小李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赠与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效力。赠与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受赠人不得转让、抵押房产等限制性条款,受赠人违反的,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实践中,此类限制性条款应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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