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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赠与房产,期限届至前房产被毁损,赠与人需赔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孙子小张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小张年满30周岁时,将名下房产赠与小张。期限届至前,该房产因意外失火被烧毁,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赔偿房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期限届至前房产所有权仍归老张,意外毁损的风险由老张承担,无需向小张赔偿。最终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附期限赠与的风险承担规则。附生效期限的赠与合同,期限届至前房产所有权未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赠与人承担,受赠人无权要求赔偿。实践中,附期限赠与可约定风险转移时间,避免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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