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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后,赠与人的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欠债权人张某巨额债务未还,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老王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并办理过户。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老王的赠与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最终判决撤销赠与,房产恢复登记至老王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债权人撤销权在赠与中的适用。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无偿赠与房产,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赠与。实践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起诉,避免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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