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赠与合同自动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侄子小王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赠与小王,未办理过户。后小王因意外去世,老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失效,不再履行。小王的继承人主张应继承该赠与权益,要求老王履行过户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特定身份关系,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自动失效。最终判决赠与合同失效,老王无需履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受赠人死亡对赠与合同的影响。未过户的房产赠与,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自动失效,受赠人的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赠与权益。实践中,若赠与人想保障赠与权益可继承,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死亡的,赠与权益由其继承人享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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