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擅自改变房产用途,赠与人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将名下临街商铺赠与侄子小张,赠与合同约定小张需保留商铺的便民超市用途,服务社区居民。过户后,小张擅自将超市改为经营性酒吧,噪音扰民引发投诉。老张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用途,损害赠与目的,赠与人有权撤销。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小张返还商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附用途约定赠与的履行规则。赠与合同中可明确约定房产用途,受赠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属于违约行为,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实践中,用途约定应具体明确,赠与人需留存受赠人违约的证据,如整改通知、投诉记录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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