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与员工房产,附服务年限约定,员工违约需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小张,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将一套房产赠与小张,小张需在公司服务满十年,若提前离职需返还房产。房产过户后,小张工作满五年便辞职跳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赠与为附义务赠与,小张未履行满服务年限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最终判决小张返还房产,或按未履行年限比例折价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企业与员工间附服务期的房产赠与规则。企业为激励员工赠与房产时,可附服务年限等义务,员工违反约定的,企业可主张撤销赠与或要求赔偿。实践中,协议应明确服务年限、违约赔偿标准,避免员工违约后举证困难;员工若提前离职,可与企业协商折价赔偿,减少损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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