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赠与本村成员,已交付未过户,拆迁利益归受赠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将宅基地房屋赠与本村村民小张,签订书面协议并交付房屋,小张实际居住多年,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面临拆迁,老王主张自己是登记所有权人,要求领取拆迁款。小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利益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小张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虽未过户,但应享有拆迁利益。最终判决拆迁款归小张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农村房屋赠与未过户的拆迁利益归属。农村房屋赠与本村符合条件的成员,签订协议并实际交付的,即使未过户,受赠人也可主张拆迁利益。实践中,农村房屋赠与后应尽快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避免拆迁时因登记问题引发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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