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房产,分手时赠与人主张附条件赠与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恋爱期间,小王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小张名下,双方口头约定以结婚为赠与条件。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小王诉至法院,主张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要求小张返还房产。小张辩称赠与是无偿赠与,拒绝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恋爱期间财产赠与的常见习俗,该房产赠与应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失效。最终判决小张返还房产,小王补偿小张对房屋的合理添附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恋爱期间附条件房产赠与的认定。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大额房产,若有证据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可主张条件未成就要求返还。实践中,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条件,避免口头约定举证困难;受赠方若对房屋有装修等添附,可要求赠与方补偿合理费用。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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