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赠与房产并实际交付,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侄女小王约定,将名下闲置房产口头赠与小王,随后老王交付房屋钥匙、房产证原件,小王实际入住并缴纳水电、物业费长达数年,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因病去世,其子女主张房产为遗产,要求小王搬离。小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口头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交付凭证、居住证据,足以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最终判决小王对案涉房产享有权利,老王子女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房产赠与并非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若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受赠人实际接受并占有使用房产,赠与合同即成立。实践中,受赠人应留存交付凭证、居住证明等证据,避免因无书面协议引发权属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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