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部分份额赠与,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弟弟小王按份共有一套房产,老王占60%份额,小王占40%份额。老王将自己享有的60%份额赠与儿子小李,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过户。小王主张赠与未经其同意,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有效,小李取得60%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按份共有房产的赠与规则。按份共有人可独立处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处分份额前可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留存通知凭证,避免优先购买权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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