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房产赠与,期限未届至前赠与人不得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与孙子小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待小李年满25周岁时,将名下房产赠与小李,合同未公证。小李20周岁时,老李因其他子女反对,主张撤销赠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赠与为附期限赠与,期限未届至前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老李需在小李年满25周岁时履行赠与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附期限赠与合同的效力规则。附生效期限的赠与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未到前赠与人无权任意撤销。实践中,附期限赠与应明确期限内容,若担心赠与人反悔,可对合同进行公证,进一步保障合同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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