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后办理居住权登记,赠与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办理过户登记时,双方一并办理了老李对该房产的居住权登记,约定居住权直至老李去世。后小李因债务纠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时要求老李搬离。老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居住权经登记设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不得侵害老李的居住权。最终判决银行可拍卖房产,但买受人需继续保障老李的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房产时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赠与人在赠与房产时,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身晚年居住需求,居住权登记后具有对抗抵押权、所有权的优先效力。实践中,赠与房产并设立居住权需办理双重登记,明确居住权的期限、条件,避免后续权益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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