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为胎儿保留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份额能由其父母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名下有一套房产,妻子李某怀有身孕。老张订立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妻子李某继承60%,为未出生的孩子保留40%份额”。老张去世,不久后李某产下小小张,可惜小小张因先天疾病出生3天后夭折。老张的父母主张,小小张已死亡,保留的40%份额应作为老张的遗产重新分割。李某则认为,小小张出生时为活体,保留份额应归其所有,死后由自己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该份额归胎儿所有;胎儿死亡的,份额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胎儿继承份额的处理规则。法律明确规定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即取得继承权;出生后死亡的,其继承的份额转化为自身遗产,由其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践中,立遗嘱人若知晓有胎儿存在,应主动在遗嘱中保留份额,避免遗嘱部分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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