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未履行职责,被继承人债权人可诉请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其子女小郑、小郑妹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老郑生前欠债权人王某,王某多次要求小郑兄妹清偿债务,小郑兄妹却迟迟不分割遗产,也不偿还债务。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郑兄妹以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小郑兄妹未履行职责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小郑兄妹以房产拍卖所得偿还王某及逾期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等,若未履行职责导致债权人或继承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应及时梳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制定遗产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若发现遗产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以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通报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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