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可适当分得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邓去世,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过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老邓生前长期患病,其妹妹邓某妹主动照料其生活起居,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护理费;其弟弟邓某甲常年在外,对老邓不闻不问。老邓去世后,邓某甲主张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要求独自继承房产。邓某妹诉至法院,请求适当分得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妹对老邓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最终判决房产归邓某妹所有,邓某妹向邓某甲支付少量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形。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实践中,主张适当分得遗产的人,需提供医疗费支付凭证、护理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法院会根据扶养程度、遗产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分得的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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