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少分房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名下有一套房产。育有一子小张、一女张某。小张常年在外打工,对老张不闻不问,既不支付赡养费,也不回家探望;张某则一直与老张共同生活,照料其饮食起居。老张去世,未订立遗嘱。小张主张均分房产,张某则认为小张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赡养义务,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最终判决张某继承房产70%份额,小张继承3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联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实践中,主张多分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扶养行为,如护理记录、医疗费票据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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