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未留遗嘱,继子与亲生女主张继承权,法院如何确定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前妻育有一女张某,离婚后与带一子小张的李某再婚,小张时年8岁,与老张共同生活至成年。老张与李某婚后未再生育,名下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老张突发疾病去世,未订立遗嘱。张某主张小张是继子,无权继承房产,要求独自继承;小张则认为自己与老张形成扶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自幼与老张共同生活,老张承担其抚养费用,双方形成扶养关系,小张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先分得50%份额,剩余50%由李某、张某、小张三人均等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核心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认定标准包括共同居住时间、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实践中,主张形成扶养关系的一方,需提供学费支付凭证、医疗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本案中,小张与老张共同生活多年,扶养关系明确,故享有法定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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