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互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与小张再婚,老刘带一子小刘与小张共同生活。小张承担了小刘的学费、生活费等全部开支,悉心照料其成长,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小张去世,名下留有一套婚前房产,小张的亲生女儿小张主张小刘是继子,无权继承房产。小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与小张已形成扶养关系,小刘属于小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小张、小刘各继承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扶养关系对继子女继承权的影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认定需结合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继子女主张继承权时,需提供学费支付凭证、医疗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扶养关系。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障了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继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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