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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遗产分割协议反悔,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金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其子女小金、小金姐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小金所有,小金向小金姐支付折价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小金支付了补偿款,小金姐却以“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重新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驳回小金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遗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条件。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后,若想反悔,需举证证明协议是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否则协议合法有效。实践中,继承人在签订协议前应仔细阅读条款,谨慎作出决定;若认为协议存在不公平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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