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其他继承人可诉请赔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由儿子小王、女儿小小王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小王在未告知小小王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小王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擅自处分共有遗产,侵害了小小王的继承权。最终判决小王向小小王支付赔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共有遗产的处分规则。继承人对遗产按份共有的,处分遗产时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并非善意,其他继承人可主张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第三人是善意,其他继承人可要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实践中,共有继承人应协商一致处分遗产,避免单方处分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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