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共同房产立遗嘱处分,个人份额部分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陈与妻子周某婚后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陈名下。2023年老陈去世,留有自书遗嘱,载明房产全部由孙子小陈继承。周某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无权处分自己的份额,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部分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陈仅享有50%份额,遗嘱中处分周某份额的部分无效。最终判决小陈继承老陈50%的房产份额,周某享有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共同房产的遗嘱处分限制。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内容无效。实践中,夫妻共同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共同财产,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前应明确财产权属,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划分份额,或在遗嘱中注明“仅处分个人享有的50%份额”,避免遗嘱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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