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继承人可放弃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杨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同时遗留了个人债务。老杨的儿子小杨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若继承房产则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仍有债务无法清偿。小杨诉至法院,请求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后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最终判决小杨放弃继承有效,老杨的房产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务豁免规则。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若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债务,继承人可选择放弃继承,从而免除清偿责任。实践中,继承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有大额债务时,应及时评估遗产价值与债务金额,若放弃继承更有利于自身权益,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并通知债权人与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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