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受欺诈,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方病重,其女儿方某甲谎称“弟弟方某乙不愿赡养你,还想霸占房产”,并伪造了方某乙的书面声明。老方信以为真,订立自书遗嘱,载明房产全部由方某甲继承。2023年老方去世后,方某乙发现遗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老方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由方某甲、方某乙均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受欺诈订立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实践中,继承人若以欺诈手段骗取遗嘱,如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其他继承人可提供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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