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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有权向其他继承人追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王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未订立遗嘱,其债务包括生前治病欠下的医疗费。老王的儿子小韩、女儿小韩娟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了房产。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要求小韩、小韩娟偿还欠款,小韩娟以“继承遗产份额已用完”为由拒绝偿还。小韩无奈独自偿还了债务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韩娟分担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之间应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担债务。最终判决小韩娟向小韩支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债务清偿责任应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担;若部分继承人自愿超额偿还债务,有权向其他继承人追偿。实践中,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应先核查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可通过协商确定债务分担方式,避免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后追偿困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2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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