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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居住权”约定有效,继承人需履行相关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老张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儿子小小张继承,但妻子老刘对该房产享有终身居住权,小小张不得擅自处分房产或要求老刘搬离。老张去世后,小小张因资金周转需求,欲将房产出售,要求老刘限期搬离。老刘拒绝后,小小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居住权约定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在遗嘱中为老刘设立居住权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小小张的诉讼请求,确认老刘对案涉房产享有终身居住权,小小张不得妨碍老刘行使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保障特定人员的居住需求。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时,需明确居住权人的范围、居住期限、居住条件等内容,继承人继承房产的同时,必须遵守居住权的约定。实践中,居住权设立后,房产所有权人虽可处分房产,但新的所有权人仍需继续履行居住权义务;居住权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不得将房产出租、转让。建议设立居住权时,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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