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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证遗嘱效力受尊重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在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载明其名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在其去世后由独生女小王一人继承。小王去世后,小王持公证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遭到小王的弟弟王小某的反对。王小某主张自己对小王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且小王长期在国外生活,未对小王尽赡养责任,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所立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按照遗嘱内容由小王继承,王小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效力优先级。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应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公证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内容,否则法院会直接采信。实践中,继承人若对遗嘱效力有异议,需举证证明遗嘱存在伪造、篡改、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效情形。同时需要注意,即使继承人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只要遗嘱合法有效,仍有权依据遗嘱继承遗产;但如果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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