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扶养人依约取得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孤寡老人小张与邻居小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王负责小张的生养死葬,小张去世后,名下房产归小王所有。协议签订后,小王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照顾小张的生活起居。小张在亲友的劝说下,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由侄子小张强继承。小张去世后,小王与小张强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小张与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小王已履行扶养义务,其效力优先于遗嘱。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小王所有,小张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优先级。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需承担对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遗产,其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实践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协议内容需明确扶养义务的具体范围、遗产的归属等事项。需要注意的是,若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无权继承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