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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郑去世后,订立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两个儿子郑甲郑乙继承。老郑的女儿郑某丙自幼患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依靠老郑生前抚养。郑甲郑乙按遗嘱继承房产后,拒绝向郑某丙分配份额。郑某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终判决郑甲郑乙从继承的房产份额中,折价补偿郑某丙。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嘱的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该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实践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结合继承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来源等综合判断。即使遗嘱中未为该类继承人保留份额,法院也会依法调整遗产分配方案,从遗产中划出必要份额给该继承人。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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